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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long8,38种金融犯罪立案及量刑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2024-08-04 21:37 来源:网络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一条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三条

  2.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四条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六条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龙8登录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

  2.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暂无明确标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二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三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一条

  3.数额特别巨大的(暂无明确标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注:若认为上述两规定内容不冲突,则理解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人以上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2.情节特别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注:根据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指导案例6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七条

  2.情节特别恶劣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八条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九条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1.基准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条

  1.基准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一条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1.基准量刑: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暂无明确标准):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六条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暂无明确标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14号)第一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七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基准量刑: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八条

  2.个人集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数额在4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数额1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个人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个人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7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一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个人数额在40万元以上龙8long8,单位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个人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7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二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个人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个人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三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信用卡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五、六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四条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五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

  2.(巨大)个人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特别巨大)个人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7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